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系學會章程

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系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成大生命科學系系學會為成功大學生命科學學系之學生自治組織,由成大生命科學系學生組成。
第二條 成大生命科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系會)成立的宗旨為聯絡各會員間情感,並擔任生命科學系學生與校方、老師之間的溝通橋樑,爭取生命科學系學生的最大福利,其功能為舉辦各種文康及體育等活動,以及對外的聯絡交誼。
第三條 凡生命科學系經註冊入學的學生均為本系會會員,若因故退學或休學時,便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四條 本系會會員擁有系會內之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本系會地址位於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之系館內。
第六條 本系會的輔導老師為生命科學系系主任。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一條 本系會內含活動組、庶務組、公關組、總務組、美宣組、體育組、電腦組、攝影組、生命科學營及生命科學系刊分別掌管各類別事務。
第二條 活動組、庶務組、公關組、總務組、美宣組、體育組、電腦組、攝影組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負責組內事務。生命科學營設有總招、副招各一人負責生命科學營之一切事務。系刊設總編一人處理生命科學系刊之相關事務。另 設有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對外代表本系會並負責各部門之間的溝通。
第三條 總幹事得視需要增設其他幹部。

第三章 系會幹部產生及罷免辦法

第一條 本系會設有幹部如下:系會長、系副會長、活動組長、庶務組長、公關組長、總務組長、美宣組長、體育組長、電腦組長、攝影組長、生命科學營總招集人、副招集人、系刊總編輯各一人。
第二條 系會長必須是本會會員,經由本會會員之間互相選舉產生。其他幹部的任用採內閣制,由當屆會長遴選。唯傳承之因,生命科學營總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系刊總編輯由上屆之負責人遴選並由系會長任用。
第三條 新任系會長之選舉由當屆系會舉行,選舉日期每年得依情況變動,選舉需於公正公開的前提下舉辦,經投票表決始得新任系會長。
第四條 新舊任系會長及幹部交接於當年度最後一次理監事會議後一週內舉 行,自此系會之一切事務由新任系會長接手,惟舊幹部仍需盡監督輔導之責至新學期系員大會止,交接典禮並一併於系員大會舉行。
第五條 當系會幹部無法按全體會員之要求對系會事務進行完整的履行時,得對系會長提出罷免案。唯罷免案需於系會長交接六個月後始能提出。
第六條 系會長罷免案需經全體會員總人數三分之一聯名始能提議,連署名單提交最高年級班代,由最高年級班代召開班代會議以負責罷免投票事宜,投票表決經全體會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通過後成立,系會長去職,其他幹部亦需總辭。
第七條 系會長罷免案通過成立後,由系副會長暫代系會長職務,並於三週內辦理完畢新任總幹事選舉及移交事宜。
第八條 每屆系會幹部任期均為一學年,唯系會長不得連任。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一條 本系會會員有選舉、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力。
第二條 本系會會員享有參加本系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力。
第二條 本系會會員有參加系員大會的權利及義務。
第三條 本系會會員有遵守本系會章程的義務。
第四條 本系會會員有繳交系費之義務。

第一款 系費於大一入學時繳交,轉學生繳交其入學年度系費的四分之三。
第二款 系費底限為兩仟兩佰圓整,若非必要不得調整,若需調整需於系員大會提出,並經該次會議參與人數的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執行。
第三款 每年由系會長召集系會幹部編列年度預算,並於上學期初召開系員。
第四款 大會公佈當年度活動及預算,但預算需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方能使用。
第五款 喪失會員資格者一律不予退費。

第五章 會議

第一條 本系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系員大會。
第二條 本系會設有各項會議如下:

(一) 系會幹部會議—系會幹部之例行會議,對系會事務進行討論,由系會長召開。
(二) 班代會議—處理系學會長之罷免投票事宜,參加者為各年級班代,由最高年級班代召開。
(三) 修訂章程會議—擬定章程修改內容,由系會長、上任系會長及各班代參加,由系會長召開。
(四) 理監事會議—定期審查系學會所提出之活動及預算,由系會長召開,其餘權限參照第七章—理監事制度。
(五) 理監事會議之臨時動議—由系會長或監事提請系會長召開。

第三條 會議進行依一般會議程序進行。
第四條 系會長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系員大會,由與會會員推舉系會幹部外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章程修訂會議由系會長召開,參加人員互相推舉產生會議主席。
第六條 系員大會外之各項會議,在學期中由各召集人依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七條 系會幹部常會、理監事會議於會議三天前發開會通知,並於前一週內收集提案單交由副會長?整。

第六章 章程修訂

第一條 章程為系會內行為之規範,各會員需盡遵守的義務。
第二條 章程的制訂需經章程修改會議集會討論,並由其主席交由系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後向系主任報備始能執行。
第三條 章程的修訂過程同章程制訂過程。
第四條 章程修訂亦可經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一聯名提議,提交系會長召開章程修訂會議修訂之,並在系員大會交付討論並議決。
第五條 根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之系員大會通過之理監事制度,章程之修訂並可由監事代表提請系會長召開臨時動議修訂之,相關權限請參照第七章—理監事制度第二條第六款。

第七章 理監事制度

第一條 監事代表之產生方法。

第一款 監事代表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末隨同下學期班級幹部一併選出,惟大一監事代表須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選出。監事代表由每年級同學自行決定最適合該班級的平均分組方式選舉出,每班最少需推舉出一名,至多三名監事代表。

第二條 理監事會議之權責及注意事項。

第一款 根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屆系學會之系員大會議決通過之理監事制度,理監事會議之效力等同於系員大會,惟當系員認為當次理監事會議有嚴重瑕疵或對於議決事項不信任時,可經由全系系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系會長召開系員大會。
第二款 系學會每年應於八月二十日、十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隔年二月二十日、四月二十日以及六月二十日公佈當期預算,並於一週後至當月底前由系會長召開理監事會議審查預算,待通過後始能動用,惟八月份之理監事會議,大一新生尚未入學,故不必出席。
第三款 理監事會議審查預算時,監事代表需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否則改採以座談會方式,但會中不得進行任何決議或動議事項,會長並須於一週內再次召開理監事會議,否則凍結該議期預算及活動至重新召開理監事會議為止。
第四款 理監事會議審查預算時,僅監事代表具有表決權,審查時於三讀後採多數決通過預算,會長、副會長及相關幹部(於當次預算有列舉到之組別者)應出席以接受質詢。
第五款 理監事會議時系員可列席旁聽,但無發言及表決權。
第六款 學期中會員如欲提出臨時動議增加活動或預算或修訂章程時,可向所屬監事代表提出,由監事提請系會長召開理監事會議之臨時動議,進行臨時動議時,系會長必須召集1/2以上監事代表及1/2以上幹部出席會議,系會幹部及監事代表並均具有表決權。
第七款 學年結束後一週內召開最後一次理監事會議,審定暑假期間新任系會所需使用預算,新任系會長及監事代表並需列席見習。

第三條 最後一次理監事會議後一週內進行系會幹部傳承交接,自此系會一切事務由新任系會幹部接手,惟舊幹部仍需盡監督輔導之責至新學期系員大會止。
第四條 監事代表之資格、任期、去職及罷免相關事項。

第一款 監事代表每任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直至喪失本系會員資格為止,系學會幹部並不得兼任為監事代表。
第二款 每任監事於學年度最後一次理監事會議後卸職,同時新任監事亦同時上任。
第三款 監事代表若於理監事會議連續兩次以上無故缺席即視為自動辭職,系會長得通知所屬年級班代於一週內重新選出新任代表。
第四款 當系員認為所屬監事代表不能夠履行其義務時,可以自行推舉一人作為主席召開組內會議罷免監事,召開會議時,至少須二分之一以上組員出席並採多數決,會中並須選出新任監事代表且於會後提出會議記錄、參與人員簽名交由系學會副會長建檔留存。
第五款 遭到罷免的監事於罷免會議表決生效後即刻去職,新任的監事代表亦於會議表決產生後立即上任。

第五條 會計年度至學校行事曆公佈學期最後一天為止,逾期不再接受申報經費,總務組並需在期末幹部傳承交接前將系會財產結算連同本屆申報經費紀錄交接給下屆總務。
第六條 系員對於任何章程、體制或認為本章程第五章所載任何會議其過程及議決事項有無法明確裁決之問題時,應將問題提交前屆系會長裁決,並以之為最終結果。

備註:本系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屆生物系系學會第一次系員大會議決通過採行「理監事制度」。